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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3—11页

三、资质附件 ……………………………………………………第12—16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8-138号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川宁生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川宁生物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川宁生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川宁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川宁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宁生物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4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及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2,8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11,4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386.79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05,013.2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50.56万元(不含税)以及已预付保荐费94.34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2,168.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8-48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序号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A102,168.31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40,000.00
项 目序号金 额
利息收入净额[注1]B2-0.06
补充流动资金B3
置换募投项目自筹资金B4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31,701.16
利息收入净额C2627.77
补充流动资金C312,500.00
置换募投项目自筹资金C43,266.54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71,701.16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627.71
补充流动资金D3=B3+C312,500.00
置换募投项目自筹资金D4=B4+C43,266.54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D3-D415,328.3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15,480.46
差异[注2]G=E-F-152.14

[注1]利息收入净额系指利息收益扣减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净额,以下同[注2]主要系待支付的发行费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伊宁合作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伊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2023年3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 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合作区支行300602392910019688936,930,145.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3010010104002119346,182,959.0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51501010010019962312,354,720.3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部10829418436843,308,035.8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留支行300603402920010491715,632,162.7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合作区支行3006023929100196641396,593.95
合 计154,804,617.05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 本期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2023年2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0,0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使用超募资金12,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及其利息不超过10,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业务。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

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由 22,312.60 万元增加至 30,145.14 万元,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数额将由原计划内的20,000.00 万元增加为 30,000.00 万元,其中新增的10,000.00万元使用超募资金。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2.绿色循环产业

园项目

否 20,000.00 18,538.90 18,538.90 92.69 2026年12月 不适用 否

3.补充流动资金 否 12,500.00 12,500.00 12,500.00 100.00 — — 是 否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 42,500.00 31,038.90 31,038.90合 计 60,000.00 102,500.00 47,467.70 87,467.70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资金和实施方式变更后的规划投资进度,公司对上海研究院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变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和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尚未产生效益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42,168.31万元,其中使用超募资金 20,000.00万元投资建设“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使用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投资建设“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前述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目前还在建设中;另使用超募资金12,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2023 年 5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中关于上海市奉贤区正博路 356 号的智造园六期项目中 A4 幢办公场地投入的实施方式由租赁方式变更为购置;同时拟增加购买该园区十期项目中 D10栋厂房(建筑面积预计为8,417 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最终签署的房地产认购书为准)及研发经营费用。为此,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由 22,312.60 万元增加至 30,145.14 万元,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数额由原计划内的 20,000.00 万元增加为 30,000.00 万元,其中新增的10,000.00万元使用超募资金。同时,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资金和实施方式变更后的规划投资进度,公司对上海研究院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变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66.5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589.62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 3,856.16 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截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公司已完成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尚未建设完成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注1] 募集资金总额以扣除发行费用、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以及预付保荐费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口径计算[注2] 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并经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使用超募资金 10,000.00 万元对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上海锐康生物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康生物)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锐康生物注册资本由20,000.00 万元增加到 30,000.00 万元,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投资进度为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后的投资进度

[注3]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本年度投入金额16,428.80万元中包括截至2023年2月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3,266.54万元,其中73.77万元系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于2023年1月投入并置换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 原承诺项目变更后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1)本年度 实际投入金额截至期末实际 累计投入金额 (2)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结合公司募投项目投资资金和实施方式变更后的规划投资进度,公司对上海研究院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变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研究院建设项目和绿色循环产业园项目目前在建设中,尚未产生效益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仅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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