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低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公司进行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购买理财产品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公司进行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进行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标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银行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期货衍生品种为主要底层资产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子/分公司进行理财业务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总经理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由董事长审批;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5%且未达到2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2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理财业务额度。
(二)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理财业务,由公
司财务部或由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组成的决策小组组织执行。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交易对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和可行性分析(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等内容。
(三)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
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汇报。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四)公司财务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
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润并
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合格金融专业机构作为交易方,协助公司或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并定期回访。
(二)负责提出理财业务申请,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实施经批准的理财业务方案,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
金支付请款手续,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及相关机构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内部审计部通报交易情况。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负责投资期间理财产品的管理,包括跟踪理财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登记理财业务管理台账,负责及时将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
益测算表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六)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理财产品按投资类别、投资金额进行统计,
同时指派专人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24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法务部,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应当立即报董事会。财务部有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根据理财产品业务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并完善理财管理台账、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理财业务中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有相互监督与牵制,理财业务事项的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互独立。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理财事项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跟踪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采取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等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独董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理财业务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开展理财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理财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理财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理财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4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