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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思: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证券代码:301314 证券简称:科瑞思 公告编号:2024-019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健全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并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发展阶段、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和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4年至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计划在保证公司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努力为股东提供科学、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一)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根据公司的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在充分满足公司预期现金支出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拟定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当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应当不断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自

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下列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或进行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

(1)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当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可对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1)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公司可适当降低前述现金分红比例;

(2)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一)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预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二)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三)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制定或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以母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公司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具体确定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得与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形成专项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六、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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