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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峰电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作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峰电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维峰电子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以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70,000万元。

(三)投资产品类型

公司将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公司拟向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购买安全性高、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

(四)实施方式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及进展跟进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说明

公司与提供投资产品的金融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会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投资收益不可预期。

2、相关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

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委托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董事会经审议认为:

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增加公司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7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

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决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经审议认为: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70,00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该额度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资金增值,不涉及募集资金和高风险投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人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盛培锋 吴隆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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