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C10308号
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新材”)管理层就2023年12月31日信德新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执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信德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对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发表自我评估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信德新材是否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