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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1、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周伟豪、胡振超、梁融在2023年度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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