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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股份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1-24
公司债代码:122366    公司债简称:14武钢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的合
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已于2017年1月16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本次合并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公司投资者申报行使异议股
东现金选择权的建议。除本公告另有定义,本公告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宝山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3日,本公司股票自
2017年1月24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本公司终止上市手续。2017年1月23
日为本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2017年1月23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71
元/股,比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2.58元/股高43.80%。若本公司异议股东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本公司异议股东是指在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
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
                                  -1-
票,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
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且
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本公司股东。非异议股
东申报无效。
    4、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武钢股份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现金选
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
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
日(2017年1月24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5、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
    6、申报期:2017年1月24日上午9:00-下午15:00,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7、申报方式: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本公司异
议股东如需行权,须在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公司申报。现
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
议股东须在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日的上午9:00-11:30和
下午13:30-16:00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经上交所审核通
过后可委托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8、根据本次合并方案,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武汉钢铁(集团)公
司。
    9、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公司2016年12月30日在上交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
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
注本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10、本公告仅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
资者申报行权的建议。
       一、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基本情况
    (一)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股东:(1)
                                    -2-
在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
对票;(2)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本公
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3)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武钢股份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
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
日(2017年1月24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二)申报期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以下简称“申报日”)
上午9:00-下午15:00(以下简称“申报期”),本公司股票于申报日开始连续停
牌。
    (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份过户时间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
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日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6:00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
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
东,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
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刊登的《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3)附件一),委托本公司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四)申报方式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异议股东需将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
复印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详见本公
司于2017年1月16日刊登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
                                  -3-
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附件二);境外法人股东:包括经公
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
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个人股东:包
括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
择权行权申请书》)在申报期内以传真、快递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本公司(联系方
式详见本公告),传真到达时间或快递到达签收时间需在申报期内。上述资料提
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本公司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本公司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
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在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
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日至上交所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异
议股东在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
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
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
票账户卡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法人
股东: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携带代理人
身份证原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供本
公司以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公证机构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上
交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如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申报的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与现场签订的股份转
让协议所载转让数量有差异,以现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载转让数量为准。
    4、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五)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27-86217296
    2、快递申报联系方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2号门武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
    3、联系人:许书铭
                                   -4-
    4、联系电话:027-86217195
    5、现场申报地点: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2号门武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
易所
    (六)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期,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
    2、自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至现金选择权申报
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
的持股数量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如持股变动导致异议股东在此
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此期间异议股东持股数量的最低值。
    3、持有本公司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主张行使现
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指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
查封或适用法律或受约束协议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
人已向本公司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中国法律不得行使现
金选择权的股份。若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出现权利限制情形的,则该部
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权利限制情形发生时无效。
    4、对在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或)
撤回,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的股份
数量。
    5、若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
该等股份审核及过户事宜前被转让,则被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七)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八)行权价格
    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2.58元/股。
    (九)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本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
                                 -5-
经上交所、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本公司将安排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提供方在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异议股东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
时本公司协助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异议
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手续。
    二、费用
    异议股东在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股份的转让及过户手续时,转让双方应各自
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股票交易印花税、过户费等税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将根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异议股东因办理行使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股份转让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通信费等),均由该股东自行承担。
    三、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预计时间安排
         日期                                  事项
                       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及连续停牌提示性
     2017年1月16日
                       公告
     2017年1月23日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日
                       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
     2017年1月24日
                       股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股票开始连续停牌
                       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2017年2月3日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至上交
                       所法律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如存在行使现金选择权的
                       异议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完成确认后,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2017年2月7日
                       清算公告(如存在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
    四、风险提示
    2、2017年1月23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71
元/股,比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2.58元/股高43.80%。若本公司异议股东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6-
    1、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联系电话
    如有疑问,请于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的8:00—16:00)拨打咨询电话:
027-86217195。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24日
                                 -7-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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