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任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本次董事会所涉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董事会聘任郑直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 张敦力、秦志华、张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