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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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