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包钢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且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