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业务报告统一编码报备系统
业务报备统一编码: | 110101562022314007157 |
报告名称: |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
报告文号: | 致同专字(2022)第230A006435号 |
被审(验)单位名称: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业务类型: | 专项审计 |
报告日期: | 2022年04月14日 |
报备日期: | 2022年04月12日 |
签字人员: | 周全龙(110001540208),王凯峰(110101560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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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备案信息仅证明该报告已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不代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任何意义上对报告内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目 录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通过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 | 1 |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2)第230A006435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包钢股份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230A0094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包钢股份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通过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包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包钢股份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除了对包钢股份公司实施于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2021年度包钢股份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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