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精神,对本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核查结果如下:
报告期内,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发生担保事项。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对其他公司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详情如下: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期限 | 履行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3,000万元 | 2010.8.25-2020.8.25 | 0 | 否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3,000万元 | 2010.9.8-2020.9.8 | 0 | 否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2,800万元 | 2010.10.15-2020.10.15 | 0 | 否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2,200万元 | 2010.11.11-2020.11.11 | 0 | 否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2,000万元 | 2010.12.9-2025.12.9 | 人民币583万元 | 否 |
安徽宁宣杭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 人民币5,100万元 | 2011.1.7-2025.1.7 | 人民币1486.65万元 | 否 |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及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页:
江一帆 独立董事 姜军 独立董事
刘浩 独立董事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