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和指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就本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20年度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净利润为人民币1,070,165千元,本公司按香港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年度利润为人民币1,069,083千元。因本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到总股本的50%以上,故本年度不再提取。按中国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分别为人民币1,070,165千元和人民币1,069,083千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以境内外会计准则分别计算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中孰低数为基础进行分配。因此,202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069,083千元。公司建议以公司总股本1,658,61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股息人民币2.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381,480.30千元。本年度,本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上述建议将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分红标准和年度分红的最低比例,并制订了完备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在拟订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分析了公司现阶段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发展需
要、股东利益的稳定性等因素,并对当年的分红情况及近三年的现金分红率进行了测算。按照该预案,本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2020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1.53%。且公司连续三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三年内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比例已超过30%。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拟订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方案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现金分红标准、分红比例的要求。公司实施的现金分红政策保持了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特此
独立董事签署页:
刘浩 独立董事 章剑平 独立董事
方芳 独立董事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