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原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李民吉董事长的提名,公司董事会拟聘任宋继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提请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宋继清先生应进一步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核准,自取得前述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履职。
独立董事签字:
曾湘泉_________ 于长春__________ 肖 微__________
陈永宏_________ 王化成__________ 杨德林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