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董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董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三部分组成。
五、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1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0.3万元(每年3.6万元)。参加多个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董事,其委员会职务津贴按其所任职的委员会数量发放。
七、本行董事津贴中的会议及检查调研补助指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会议,以及参加检查、调研的补助,标准为每次1.2万元。
八、本行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九、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十、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