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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3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登记入档及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等相关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所载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或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载事项若涉及“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应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的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本行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本行如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九)项所列事项的,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及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程度,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并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报告及知情人的登记报送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工作,填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本行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本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行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九条 本行内幕信息报告和知情人登记报送的程序如下:

(一)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事项通知本行,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聘请该机构的本行总行各部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二)本行总行各部门知悉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负责收集、整理和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内部及本部门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相关外部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本行总行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告知其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本行各分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该内幕信息相关业务的总行归口部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和提交。

本行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知悉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行战略发展部,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战略发展部负责收集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和提交。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三)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将对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汇总,并根据有关规定在需要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上述主体应按照前述流程补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本行披露可能会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有特定要求,也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具体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相关主体应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备忘录。

第十一条 本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时,应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本行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行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十六条 本行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相关处罚。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对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应严格按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幕信息;

(二)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及拒不配合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信息的;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第十八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8月27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华银制〔2011〕243号)同日废止。

附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附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首次公告披露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内幕信息内容与所处阶段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登记人登记时间

注:

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记。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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