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对该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声明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本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