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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中信建投证券关于华夏银行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隋玉瑶联系方式:010-8513068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晓峰联系方式:010-85130693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5号)核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或“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527,704,485股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9,992.60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994,035,114.80元(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上述资金于2022年10月11日全部到位,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和出具了《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2)第00443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已于2022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及限售手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华夏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华夏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信建投证券已与华夏银行在相关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了解华夏银行经营情况,对华夏银行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未发生需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情况。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华夏银行已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华夏银行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规则,持续督导期间上述制度、程序和规则执行情况良好,华夏银行的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华夏银行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间上述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华夏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中信建投证券对华夏银行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和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重要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不存在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中信建投证券对华夏银行持续督导期间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在其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进行了审阅,不存在需要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华夏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需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中信建投证券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华夏银行的报道,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需要向上海证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并实施了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督导期间,华夏银行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华夏银行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华夏银行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夏银行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隋玉瑶 吕晓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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