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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综合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1.本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

2.在满足本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本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听取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任何相关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本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三、本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及决策机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

本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盈利年度应当分配股利。公司研究论证股利分配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满足本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本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本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本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本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本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本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单独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

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分红标准和分红比例;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遵守合规、透明的原则。

四、2019-2021年利润分配规划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法规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准备、支付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持有人利息及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上述条件下,本公司2019-2021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本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依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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