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董事会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事前知会了我们,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助于我们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2.经核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