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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上港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作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

2.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发生情况如下:

(1)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0元,担保情况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盛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港能源”)对下属参股子公司洋山申港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山申港”)申请低硫燃料油、燃料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资质出具担保函,两次出具担保函的或有最高经济赔偿责任金额合计为约人民币7.1亿元。报告期内,未发生担保函所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724,171.39万元,担保情况为:

①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以色列海法新港码头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3.5亿美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生效之日起(2020年6月24日)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20年内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985.82万美元。②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上港BVI发展2公司总额不超过10亿美元的境外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文件生效之日(2020年7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③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物流”)申请延续天然橡胶

期货指定交割库资质出具担保函,担保期限不超过六年,出具担保函的或有最高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约人民币6782万元;同意上港物流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上港保税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保税”) 申请保税铜期货合约指定交割仓库资质出具担保函,担保期限不超过六年,出具担保函的或有最高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约人民币6.7亿元。报告期内,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发生担保函所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④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上港物流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保税申请上海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资质、螺纹钢和热轧卷板期货指定交割库资质、青岛天然橡胶期货指定交割库资质出具担保函,担保期限不超过六年,出具担保函的或有最高经济赔偿责任金额为约人民币5.17亿元。报告期内,上述担保事项未发生担保函所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况。

(3)2020年的担保事项中,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未发生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法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盛港能源对下属参股子公司洋山申港出具担保函的事项,属于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3.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0元;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202.35亿元;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2.35亿元,占2020年末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3.12%,无逾期对外担保。此外,公司下属子公司按房地产行业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的阶段性银行按揭贷款担保未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内,截至报告期末,该项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6.92亿元,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4.公司对外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轶梵、张建卫、邵瑞庆、曲林迟2021年3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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