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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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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四个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相关通知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报表格式列报。

2019年4月23-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起始日期

2019年1月1日。

2.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变更内容

(1)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由原准则的“四分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整为“三分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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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3)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

(4)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公司对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进行了适当分类并确定其会计计量方法,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上述新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上述新准则的实施预计对公司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较小,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四、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董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意见: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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