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业绩年份为2020年度,相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均已达成,结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为3,008,165股。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同意《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7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3,008,16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克华 | 陆雄文 | |||
谢 荣 | 白彦春 | |||
田 雍 |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