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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仲裁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2009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修建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以下简称“郑民高速一期”)项目进行了土建工程公开招标,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路桥”)中标项目土建工程TJ-3标段。2009年12月23日,经平等协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郑民分公司(以下简称“郑民分公司”)和中原路桥签订了《郑州至民权高速公路(郑州境段)土建工程TJ-3标段合同协议书》。后因工程结算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原路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9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6-060号)。

201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裁决:1.郑民分公司退还中原路桥下欠履约保证金及质保金款项共计7,633,662.34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中原路桥的其他仲裁请求;3.中原路桥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将本案争议工程郑民高速公路(郑州境段)土建工程TJ-3标段相关交(竣)工资料报送郑民分公司;4.驳回郑民分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5.本案仲裁费301,729元,反请求仲裁费9,200元,由中原路桥承担155,465元,郑民分公司承担155,464元。中原路桥预缴的仲裁费多出应承担的部分,由郑民分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一并支付给中原路桥。本裁决为终局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5月31日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29号)。

二、仲裁进展情况

为履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裁决内容,郑民分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中原路桥发函,通知对方到我公司办理履约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中原路桥一直未到我公司办理相关退还手续,并于2018年6月25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申请,法院审理后驳回其申请。2019年12月5日,中原路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718号裁决。2019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执58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0日内将本金7,633,662.34元、案件仲裁费146,264元、执行费65,568元交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2019年12月11日,郑民分公司将上述款项划转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郑州仲裁委员会(2016)郑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涉及的履约保证金已计入其他应付款,涉及的工程质保金已计入应付账款。因此,执行该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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