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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3月董事会审议通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3-31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〇年三月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经公司2020年3月27日第七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公司全体董事;经理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作为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除紧急事项外,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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