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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30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128,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9%,增持金额91.76万元;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含首次增持日)起6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2亿元,不超过4亿元(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 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2020年5月28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26,263,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累计增持金额19,416.62万元。

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国家电投集团对公司自身价值的判断和对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的信心。

(2)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3)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4)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2亿元,不超过4亿元(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5)增持股份的价格:国家电投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之日(含首次增持日,即2020年3月19日)起6个月内。

(7)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二、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1、2020年3月20日至4月17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4,355,944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5485%,增持金额10,580.59万元。截至2020年4月17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14,483,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34%,增持金额10,672.35万元,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上述增持计划的金额区间下限的50%。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2020年4月18日至5月28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共计11,779,177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4501%,增持金额8,744.28万元。截至2020年5月28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26,263,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增持金额19,416.62万元。国家电投集团将按计划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截至2020年5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86,781,34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5.35%;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63,292,16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88%,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615,6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1381%。综上,国家电投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553,689,114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9.37%。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电投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和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国家电投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将持续关注国家电投集团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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