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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水电: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正在履行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水电”、“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杨博、黄艺彬、郭小元、郑侠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18年12月27日-2018年12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杨博、郭小元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自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能够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能够顺利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和权力制衡机制。

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各管理层级能够顺利履行职责,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公司具有规范有序的组织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具有较为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具有独立的经营监督体系。公司经营管理层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具有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能力。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核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并经发行人进行确认,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下述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核准和环保批复文件机组容量(万千瓦)项目核准批复投资(亿元)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1苗尾水电站发改能源〔2013〕990号环审〔2012〕58号4×35.00177.94171,030.66
2乌弄龙水电站发改能源〔2014〕2212号环审〔2013〕269号4×24.75121.32141,972.28
3里底水电站发改能源〔2013〕412号环审〔2011〕205号3×14.0054.5664,823.78
合计-281.00353.82377,826.72

经核查,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

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逐月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能水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对外担保情况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上市以来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除已披露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外,未发生其他对第三方的担保行为,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以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投资。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华能水电2018年1-11月财务报表,公司经营良好,伴随2018年以来公司发电量逐渐增加,收入稳步增长。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各项业务运作正常,经营业绩稳步上升,2018年全年公司经营情况总体进一步提升。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中信证券与长城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华能水电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信证券和长城证券认为:自上市以来,华能水电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华能水电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信证券、长城证券将持续关注华能水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

杨博

黄艺彬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

郭小元

郑侠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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