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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回复的补充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9

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

问题回复的补充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2018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远海能”、“公司”、“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简称“律师”)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并于2018年5月10日向贵会报送了《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告知函回复》”)。

针对《告知函》第2题:报告期申请人存在对外担保事项,请申请人说明:

(1)担保对象被担保期初资产负债率;(2)对外担保总额是否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3)各被担保方经营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情况等申请人认为被担保对方违约风险可控的具体依据;(4)说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被担保方的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未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5)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在《告知函回复》的基础上,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如下:

2019年6月18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运集团”)出具担保函,就公司正在履行以及即将履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出具《融资担保之反担保函》、《造船履约担保之反担保函》及《租船履约担保之反担保函》,该等反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中远海运集团就中远海能为绿色LNG、蓝色LNG、紫色LNG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中远海运集团持有中远海能的股权比例(即38.56%)向中远海能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中远海能因履行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款项,担保金额为不超过14,575.68万美元;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中远海能担保期限相同。

2、中远海运集团就中远海能为紫色LNG提供的造船履约担保,按照中远海运集团持有中远海能的股权比例(即38.56%)向中远海能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中远海能因履行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款项,担保金额为不超过6,478.08万美元;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中远海能担保期限相同。

3、中远海运集团就中远海能为三家冰区船合营公司(绿色LNG、蓝色LNG、紫色LNG)提供的租船履约担保、为四家联营公司(水瓶座LNG、双子座LNG、白羊座LNG、摩羯座LNG)提供的租船履约担保以及将来为四家常规船合营公司(红色LNG、橙色LNG、黄色LNG、青色LNG)提供的租船履约担保,按照中远海运集团持有中远海能的股权比例(即38.56%)向中远海能提供保证反担保,保证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中远海能因履行上述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款项,相应担保金额分别为不超过246.79万美元、不超过316.20万美元和不超过173.52万欧元;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中远海能担保期限相同。

上述担保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担保期间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前述《担保函》参见附件。

中远海运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远海运集团总资产为人民币(下同)8,081.07亿元,净资产为2,802.42亿元;中远海运集团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2,808.58亿元,净利润为145.99亿元。

综上,为满足《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的监管要求及进一步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中远海运集团作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已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最大限度,即其持有的公司之股权比例(即

38.56%)为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鉴于中远海运集团具备相应的实际担保能力,中远海运集团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实质上符合56号文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回复的补充材料》之盖章页)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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