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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2015年公司债券(15石化02)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1-14
债券代码:136040             债券简称:15 石化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15 石化 02)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券利息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11月20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本公司”)于2015
年11月19日发行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5年期
固定利率品种,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7年11月20日(因遇2017
年11月19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
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
合格投资者)》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
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石化02(136040)
       3、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4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00
号文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0%,采取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
管账户托管记载
       9、计息期限:自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8日
       10、利息登记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11月19日前的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
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
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11、债券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1月1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
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
款项不另计息
       12、本金支付日:2020年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为AAA,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14、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本期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70%。每手“15石化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
息为人民币37.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的债券利息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的债券利息登记日:2017年11月17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11月20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11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石化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
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
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石化02”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10-5996923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22号,邮政编码:10072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22 号
   联系人:王岩、吴高峰
   联系电话:010-59969225、010-59960000
   传真:010-59969234、010-59969234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祁秦、杨开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3、主承销商: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联系人:冯烨、张璐
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联系人:吴荻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联系人:许凯
电话:010-58328764
传真:010-583289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9 层
联系人:聂冬云
电话: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聂燕
联系电话:021-68873878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3 日
  附件一:“15 石化 02”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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