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增加可转债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可转债募投项目“飞机购置、航材购置及维修项目”中的飞机购置部分的实施主体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增加,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郑 凡 顾惠忠 谭劲松 焦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