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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1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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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李京京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京京,时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查明,李京京于2016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31日担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截至2019年1月29日,李京京持有公司股份80.8万股。2019年1月29日,公司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公告称,李京京拟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18.2万股。李京京在2019年2月26-27日已按照减持计划减持公司股份12万股。2019年7月22日,李京京再次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15.2万股,成交金额209.19万元。至此,李京京合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27.2万股,超过前期减持预披露计划9万股;同时,作为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当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超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实际减持股份数量超过前期减持计划上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对于超额减持部分,李京京未按照规定在减持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李京京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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