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设立并申请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ABS)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ABS),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拟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ABS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下承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子 孟 | 唐 涯 | ||
马 光 远 | 周 华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