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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摘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系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一重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2264 人,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140,710,217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

4、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8,306,388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10%。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6.94元/股(公司股票回购的均价为12.70元/股)。

5、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

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上限等要求有变更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规模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应进行调整。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前述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5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施分配。

8、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9、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0、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11、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12、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可选择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1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4、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1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16、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17、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认定的关键岗位人员;

4、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将对参加对象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授予份额上限及份额分配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计不超过2264 人,预计授予份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授予份额(元)比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易小刚董事、高级副总裁3,000,0002.13%
2刘道君监事会主席11,083,4007.88%
3代晴华高级副总裁2,400,0001.71%
4俞宏福高级副总裁5,960,1904.24%
5赵想章高级副总裁2,400,0001.71%
6向儒安高级副总裁8,031,4265.71%
7张科副总裁725,0000.52%
8袁爱进副总裁2,150,0001.53%
9肖友良董事会秘书150,0000.11%
10刘华副总裁、财务总监775,0000.55%
11孙新良副总裁3,400,0002.4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40,075,01628.48%
二、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小计100,635,20171.52%
总计140,710,217100%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

(一)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规模不超过140,710,217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薪酬制度计提的奖励基金。

(二)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合计不超过8,306,388 股,合计不超过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10%。

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6.94元/股(公司股票回购的均价为12.70元/股),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

公司股票回购均价的133.35%。

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延长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7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存续期满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展期。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相同的时间自动延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停市期间,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转让、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应满足新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五、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宜

1、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做出决定;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4、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5、选择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七、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主要条款及管理费用

(一)管理机构的选任

经慎重研究讨论,决定选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名称以实际签署时为准,以下简称“本期资管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二)主要条款

公司另行公告本期资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管理费用的提取及支付方式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管理费、托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签署的本期资管合同为准。

八、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益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权益分5个自然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分别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每个年度归属至持有人名下的比例均为20%;每个归属年度届满且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行情择机实施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对持有人设置业绩考核指标。

3、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退出、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4、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5、如持有人对公司发生贪污、受贿、侵害公司利益等不廉洁、不诚信行为,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不廉洁、不诚信行为发生年度以及发生当年以后各年度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侵占公司财物。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3)收受或索取贿赂。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直接索取他人的财物、利益归自己所有。

(4)行贿。向公司及业务相关人员、亲属输送好处。

(5)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6)其他因故意或过失,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中:故意致使公司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在壹佰万元以上的。

(7) 伪造个人履历。为达到入职、晋升等条件,伪造个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

(8) 泄露、转移公司商业秘密。将自己掌握的公司业务信息、人事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向不掌握该信息的人员泄露或私自备份。

(9) 恶意危害公司信息安全。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

(10)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1)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12)违反公司《员工激励诚信管理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存在制度中列举的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1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6、无论持有人因何种原因不在公司任职,持有人的参与资格都将被取消,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未分配份额强制无偿收回,所收回份额对应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5)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6)因考核不合格或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7)持有人死亡的;

(8)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情况。

7、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2)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与公司签订

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锁定期内持有人权益处置

(1)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不做另行分配。

(4)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九、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4、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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