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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31,723,165.44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近日收到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交费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涉及诉讼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

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刚

管辖法院: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下一步诉讼事项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1.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理由

2011年5月,路桥集团中标并承建了被告建设的京新高速G7项目。2013年11月,该项目完成施工并投入使用,被告迟迟不予交工验收,直到2016年9

月,被告才下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该项目已于2019年办理竣工验收。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调整合同单价,如,被告在办理工程变更、索赔过程中,以其上级未审批或上级审批未同意为由,对原告诉请的数份现场监理签字确认且实际施工的变更不予批复;违反合同约定对原告沥青用量进行调整;违反合同约定以其内部行政审计为由单方面调整合同单项工程单价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路桥集团的合法权益。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计量未支付的工程欠款、已批复变更,未办理计量拖欠的工程欠款、支付原告变更、索赔工程款项、支付原告沥青调价补偿款、单方调价少计量支付的工程款等共计331,723,165.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括上述款项的延迟支付资金利息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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