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各项情形,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该等人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