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何飚先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与担任高级副总裁相对应的资格、经验和履职能力。
二、未发现何飚先生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被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三、同意聘任何飚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冯士栋 吴晓根 吕廷杰
陈建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