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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5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8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吴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1014号),因吴刚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立案。(具体详见公司公告:

《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1-045)。

2022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九鼎投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2022-055),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案件调查完毕,并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出具《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8号)。

近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刚出具《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九泰基金成立于2014年7月,股东为九州证券,吴刚系九州证券、九泰基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成立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久利),截至2016年11月7日,九泰久利募集认购资金300,448.92万元,认购户数214户,其中1户机构投资者为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金额30亿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

集认购金额的99.85%。另外213户均为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认购九泰久利448.92万元,占九泰久利全部募集认购金额的0.15%。其中九州证券认购中信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亿元。

(一)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久利买入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016年12月,时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现已更名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波经与吴刚商谈后,向吴刚出具其本人签字的《承诺函》称“……希望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管理的基金或类似产品或下属企业的关联方买入三维丝股票不超过3000万股……为此,本人承诺,九鼎本次购买三维丝的股票未来卖出变现后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复利)不低于12%,否则承诺人以现金方式补偿其不足部分……”。

吴刚将罗某波出具《承诺函》的情况告知九泰基金董事长吴某,吴某告知九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考虑交易“三维丝”。此后,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九泰久利陆续买入“三维丝”3,970,694股。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时,九泰基金投资“三维丝”出现亏损,未收到补偿款。

(二)吴刚干预九泰基金经营活动,指示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

吴刚称九州证券曾向其汇报急需补充流动性资金,所以决定让九州证券尽快收回对九泰久利的投资,启动九泰久利清算程序。吴刚向工作人员王某发送微信信息,要求将持有的九泰久利基金予以及时变现,随后王某于2018年10月10日邀请吴刚微信信息中提及的时任九州证券副总经理张某政及九泰基金分管投资、研究业务的副总经理吴某尧建立微信群,九泰基金总经理卢某忠也加入该群。该群群名为“九泰玖利变现”,后续主要讨论九泰久利清算事宜。九泰基金在此后一周左右时间即启动基金清算工作,向托管银行发送了基金清算意见征询函,并在发送征询函5天后便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清算请示。

以上事实,有微信记录、相关协议、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吴刚作为九泰基金实际控制人、九泰基金董事,干预基金经营活动,授意九泰基金通过九泰久利买入“三维丝”,并指示九泰基金对九泰久利启动清算程序,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同时符合《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刚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案件所涉责任人中吴刚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目前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未在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刚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上述处罚结果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绩不产生直接影响。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上述市场禁入的决定,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治理,并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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