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八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9)第110ZA0796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中国医药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中国医药于2018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中国医药可豁免对2018年度被并购企业河北金仑医药有限公司、
沈阳铸盈药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爱森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新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城制药有限公司、通用嘉禾(吉林)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和河南省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我们亦未将上述被并购企业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 杨志 李春旭 |
中国〃北京 | 二O一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