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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2020年修订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年修订)

2020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16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9

第六章 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 21

第七章 附则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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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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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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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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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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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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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指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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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节 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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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依法需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签订许可协议;

9、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提供担保除外)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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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与收购该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在判断其重大与否时,应参照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资产与营业收入的比重。

上述交易中,如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金额;除“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各类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披露标准时,应履行披露义务。已单独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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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每年度按照交易类别预计的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算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合并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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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五)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八)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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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票交易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时,应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收集传闻传播证据,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并发布澄清公告。

(十)公司发生涉及回购股份、吸收合并、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当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披露: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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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其他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披露: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7、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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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8、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

10、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规定的收到临床试验受理通知书或药品注册批件、临床试验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主要药(产)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等情形;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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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时。

第三十七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条规定的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原因、进展情况或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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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第三十五条所述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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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解答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三十五条(十一)项所列事宜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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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监管机构问询;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的培训,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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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确保在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同时,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工作联络人,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第五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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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视信息披露所涉及情况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提请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要确保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

(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相关会议审议程序后,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披露文件应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后审定的文稿为准。

(六)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审核程序同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汇总整体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并修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定稿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由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后,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股东大会决议应于会议召开当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应在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202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其它临时报告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将需要或拟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书面材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如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拟定临时报告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如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并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他报告及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容审核流程参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参照本制度第五十一条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章 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2020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外部宣传载体发布的内容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等相应处罚,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任何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2020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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