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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23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受托管理关联方资产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出租美康大厦的议案》《关于续租办公楼的议案》《关于收购康力药业46%股权的议案》《关于参与关联方设立生命健康产业基金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受托管理关联方资产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实际业务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托管事宜,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二、 关于向关联方出租美康大厦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关于续租办公楼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参考周边同类型办公楼租金定价,且本次续租单价较2023年度不变,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于收购康力药业46%股权的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完成本次关联交易后,康力药业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康力药业与三洋药业的一体化建设,减少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关于参与关联方设立生命健康产业基金的议案

公司参与设立生命健康产业基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投资方向,有利于公司在医疗器械、医药服务等领域开展业务布局,有助于服务公司发展战略,协同公司在医药医疗健康领域做优做强。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利益分配方式合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对以上五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的审议结果。

独立董事:张新民先生 闫永红女士 李志勇先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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