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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2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1-03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

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矿产”)、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贸易”)。

? 本次担保金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公司授权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分别以其自身名义使用11 亿元、10亿元、4亿元授信额度,并对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五矿钢铁、中国矿产提供授信额度,公司为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分别提供19亿元、14亿元担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同意向中国矿产提供授信额度,公司为中国矿产使用上述额度提供10亿元担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累计担保余额为77亿元(含本次对中国矿产、五矿钢铁、五矿贸易提供的担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五矿发展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包括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使用的融资综合授信以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从关联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担保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0-53)。

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五矿发展提供授信额度,五矿发展于近日向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分别以其自身名义使用11 亿元、10亿元、4亿元授信额度,并对上述子公司使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融资综合授信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五矿钢铁、中国矿产提供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分别对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使用上述授信提供19亿元、14亿元担保。此外,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同意向中国矿产提供授信额度,公司为中国矿产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提供10亿元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上述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0-5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五矿发展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并就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使用相关授信额度事项向其签署了《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上述合同中涉及担保的内容主要概述如下:

1、被担保人: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

2、担保方式:公司授权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具体办理使用授信额度的相关具体信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具体信贷业务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或类似文件(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同时将督促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其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3、担保金额:五矿发展对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五矿贸易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综合授信分别提供11亿元、10亿元、4亿元的担保。

4、担保期限:自《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已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二)五矿发展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就五矿钢铁、中国矿产使用相关授信额度事项向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相关担保内容概述如下:

1、被担保人:五矿钢铁、中国矿产

2、主债权及其确定日期: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

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3、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五矿钢铁人民币壹拾玖亿元整,中国矿产人民币壹拾肆亿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三)五矿发展与中国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就中国矿产使用相关授信额度事项向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相关担保内容概述如下:

1、被担保人:中国矿产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主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为主债权发生期间。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①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拾亿元整;②在本合同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责任的发生: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审议情况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1年五矿发展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包括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使用的融资综合授信以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提

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1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从关联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担保事项)。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贸易业务开展的需要,属于正常的担保行为。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分别为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0-53)《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57)。本次五矿发展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上述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累计担保余额为77亿元(含本次对中国矿产、五矿钢铁、五矿贸易提供的担保),其中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五矿钢铁的授信,以及公司对上述授信提供的1亿元担保,将于2021年2月19日到期。此外,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五矿无锡物流园有限公司开展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铅、不锈钢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先后提供累计约22.5亿元担保。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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