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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08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20-036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0年2月24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富荣”)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家科技”)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结合当前市场环境、政策的变化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谨慎考虑,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从人民币1,141,636,120.98元调减为人民币1,094,627,725.20元,并相应调整股票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在募投项目中的投资金额,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基于本次方案调整,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与发行对象前海富荣、盈家科技于2020年5月6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方案调整后,发行对象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仍将超过5%,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于2020年3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相关议案。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拟向前海富荣、盈家科技共两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55,046,420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为一致行动人,拟以现金方式合计认购公司155,046,420股股票,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6.09%。公司已于2020年2月24日分别与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于2020年5月6日与前海富荣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前海富荣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171186
法定代表人郭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前海富荣向上穿透至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营业务情况

前海富荣成立于2014年11月27日,其业务范围涵盖控股收购、参股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股权类投资领域。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前海富荣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项目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602,756,135.75
负债总计365,304,778.50
所有者权益合计237,451,357.25
项目2019年度
营业收入404,531.07
利润总额59,423,374.51
净利润44,604,675.31

(二)盈家科技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年10月26日
注册资本36,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A幢11楼1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G25648
法定代表人高亚军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设计、批发、零售;农业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广告服务;电信业务经营;国内贸易(不含国际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一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五金交电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盈家科技向上穿透至实际出资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3、主营业务情况

盈家科技成立于2018年10月26日,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暂未展开实际业务。

4、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盈家科技自设立至本预案出具体未展开实际业务,因此无财务数据。

(三)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前海富荣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其实际控人为郭景文先生;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盈家科技之控股股东台州盈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绍兴安吉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景文,因此郭景文先生亦为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景文先生,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前海富荣与盈家科技作为一致行动人,拟以现金方式合计认购公司155,046,420股股票,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16.09%,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中10.1.3第(四)及10.1.6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非公开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关联交易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前海富荣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摘要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6日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25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3、股票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为155,046,420股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1,094,627,725.20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105,391,25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744,062,225.00元。

(3)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价款的支付

(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合计应向甲方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账户(账号:

1211014019200058769)支付人民币1,000.00万元作为认购保证金;

(2)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扣除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之后的认购资金差额部分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乙方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

通知后,有权选择将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抵扣认购资金。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及时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账户(账号:

1211014019200058769)内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划转。如乙方不选择抵扣的,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缴纳认购价款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向其返还;

(4)如果甲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未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或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不予通过,或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发行结束,或甲方提前终止本次发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及其相应期间孳息;

(5)如果在本次发行结束之前或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无论本协议生效与否),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认购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约定。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

②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④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各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②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决定而终止;

③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④双方协议解除;

⑤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三十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F、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4)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议通过:①甲方董事会;②甲方股东大会;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④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10%违约金。

(二)与盈家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摘要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0年2月24日、2020年5月6日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0年2月25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则:

派息:P

=P

-D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3、股票认购方式及认购数量

(1)甲方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数量为155,046,420股人民币普通股;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为1,094,627,725.20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为49,655,170股人民币普通股,认购资金为350,565,500.20元。

(3)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甲方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价款的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根据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书面认购缴款通知,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需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足额、按时支付股票认购价款,乙方在接到甲方或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足额、按时支付的,乙方需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5、锁定期

根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认购的股票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本次发行结束后,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由于甲方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约定。

6、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在如下所有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

②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④本次非公开发行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前,监管部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予

以修订,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豁免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则以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为准进行调整。在本协议成立后,双方均应积极努力,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导致本协议不生效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未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未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一方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先决条件未满足的情况除外。

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8、协议变更、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发行结束前,将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及对本次发行的审核意见,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

(3)本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①各方当事人已全面履行协议义务;

②因法院裁判或监管部门决定而终止;

③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④双方协议解除;

⑤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或超过守约方要求的采取整改、补救措施期限三十日的,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本协议时;

⑥法律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任一方因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均视为违约,该方(以下称“违约方”)应在收到未违反本协议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向其发送的要求其纠正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明确向甲方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或虽无书面表示但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认购价款,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其应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若乙方未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协议项下股份认购价款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根本违约之违约金。乙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根本违约金。

(4)本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和认购事宜如未获得以下任一主体审议通过:①甲方董事会;②甲方股东大会;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权的国家出资企业;④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不构成违约。

(5)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股份登记。如甲方逾期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延迟一日,按缴纳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办理登记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支付认购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已付(或应付)的逾期违约金折抵本款前述10%违约金。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黄酒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大大有利于公司实现产业升级,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巩固公司行业龙头地位。公司将借助黄酒产业园区实现其与当地黄酒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局部地区经济带动作用,加深品

牌在消费者群体中的印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增加公司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经营方面与前海富荣、盈家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同业竞争。除前海富荣及盈家科技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外,本次发行未来不会造成公司与前海富荣、盈家科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六、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均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于2020年2月24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于2020年5月6日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时,关联交易发生的理由合理、充分,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与两名发行对象深圳市前海富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浙江盈家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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