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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古越龙山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9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受理阶段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红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16,571,738.245元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案金额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但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其执行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期收到女儿红公司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55665号开庭通知及其他相关资料。本次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北京。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株式会社卫研

住所:东京都中央区银座6-13-6-4F

被申请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

(二)申请人的仲裁理由

女儿红公司与株式会社卫研于1993年共同出资设立绍兴女儿红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业公司”),双方签署《合资合同》,采取由女儿红公司提供的

基酒进行灌装的合作模式,从事黄酒、厨用酒灌装及销售业务,向国内外市场销售产品,约定合资期限为30年,自1993年至2023年。酒业公司现注册资本为121万美元,女儿红公司出资625万元人民币折合计78.25万美元、15亩土地使用权费折合计12.5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株式会社卫研出资30.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所涉15亩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义务,因前述未全部履行《合资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导致酒业公司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无法申领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经营,须就此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就此向申请人赔偿违约损失。

(三)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16,571,738.245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其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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