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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古越龙山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3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暨收到《裁决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案已裁决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儿红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6,571,738.245元人民币;

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古越龙山”)于 2021年7月29日披露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女儿红公司与申请人株式会社卫研的仲裁事项,请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违约损失赔偿金16,571,738.245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刊 载 于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古越龙山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1-030)。近日,女儿红公司收到本次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033号裁决书。

二、裁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意见,裁决如下:

1、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本案仲裁费44,223美元,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3、被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20,000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被申请人。

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根据仲裁庭的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案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1、〔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033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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