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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证券代码:600059 证券简称:古越龙山 公告编号:临2022-022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在公司新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规定,并结合公司董事会成员由10人变更为12人、经营范围内容按登记机关表述进行修改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等相关后续事宜。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全面梳理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的制度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3.《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

5.《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年修订)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8.《公司治理准则》(2022年修订)

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1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11.《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其中第1-8项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公司已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前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二条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浙证委(1997)第2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浙证委(1997)第23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陶、瓷制品的销售。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建筑陶瓷制品的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
3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东权益所必需。
5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7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10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11【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在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以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12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3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5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新增】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删除】 ……
16……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股权激励计划; ……
17……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8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19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股东代表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名候选董事、监事, 但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积投票数的最高限额。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20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21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党组织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党组织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
落实。政治核心,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22……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23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任期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
2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中没有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5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26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职工代表一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职工代表一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27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
28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行使决定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定权: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行使决定权, (二)决定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三)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3000万元或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四)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就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29【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违反本章程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解除担保、停止财务资助、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0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1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32【新增】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3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3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5第一百六十条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至少十年。
36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37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38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及因修订引起的部分条款序号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内容不变;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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