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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电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3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和勤勉尽职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规定,除此外,未发现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前获悉并认可本议案,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促进本公司相关业务的有效开展,未发现存在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三) 2018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也适应公司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运营各个环节的控制中发挥了较好作用。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 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本次利润分配

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期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及独立、客观、公正 的原则开展工作,勤勉尽责,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为保证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六) 关于购买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可以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职务,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的议案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关于本项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重述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 关于坏账核销的议案

公司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事前认可暨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周子学 刘 坚 刘志远

2019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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