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本次评价工作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组织、管理和汇报。
公司本部评价工作由公司成立的评价工作小组开展,各职能部门参与。控股投资企业评价工作由各企业相关部门同步组织开展,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公司审计与合规部。
公司审计与合规部汇总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最终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三、 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及下属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的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授权、发展战略、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人力资源管理等主要管理事项,以及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公募基金业务、期货业务等主要业务。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证券业务、信托业务、公募基金业务、期货业务等主要业务。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无法定豁免。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三)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流程:编制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小组、各单位(部门)开展自评、评价工作小组复核和抽查、编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向董事会汇报评价结果、跟踪复核整改。
内部控制评价的评价方法:各单位(部门)在评价过程中,主要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抽样、审阅、重新执行等适当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利润总额 | 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利润总额5% | 利润总额的3%≤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利润总额的5% | 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利润总额的3%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1)企业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错误导致的重要错报; (2)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受控制缺陷影响存在、其严重程度不如重大缺陷但足以引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关注。 |
一般缺陷 | 内部控制中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控制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 |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0.5% |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0.3%,但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0.5% | 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0.3%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2)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3)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
(5)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7)其他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 |
重要缺陷 | 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确定为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确定为一般缺陷。 |
(五)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的5项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4项已整改完成,1项仍在整改过程中,未整改完成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对公司内控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叶柏寿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