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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治理、深化改革、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依法依规、独立客观、问题导向、提升管理、鼓励创新、促进改革的原则,对所在单位、所属单位及所管理的资产等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所属单位及所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全资、控股投资和参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及受托管理的企业或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控股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控股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各级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以及受托管理的子企业。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发现的重大经营风险隐患、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以及重大经营管理问题,要逐级呈报至公司审计部。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为原则,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结合监督工作重点和内外部监管要求,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统筹编制统一的审计监督规划和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统筹使用审计资源,发挥各级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职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按照分级分层、上审下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重要企业(单位或机构)、重大投资项目、主要业务和管理条线、高风险业务及领域每年审一次,每三年实现有重点的全覆盖,每五年实现对所属子企业审计全覆盖。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法规和制度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下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单位年度审计监督计划,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主动协同推进监督计划实施,提高监督规范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审计监督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司建设审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跟踪督导审计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情况、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定期通报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及成果。

建立统一的问题库和整改台账,动态跟踪,实行验收销号管理。

审计监督计划执行、审计发现问题、问题整改、违规责任追究等情况纳入对相关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审计管理机制,加强对审计职业道德、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人才队伍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恪守

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一般可分为经济责任审计、经营管

理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投资项目后评价及根据监管

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等。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对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采取强制离岗休假审计制度,对所在机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财务效益、制度执行以及个人廉洁自律等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管理活动的合理性、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

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十八条 专项审计是指对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某一事项、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十九条 审计调查是指通过审计方法,对与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关的或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完成后,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系统性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及经济、技术、环境等因素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投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目标,结合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及职能定位,内部审计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及上级单位决策部署情况;

(二) 战略规划、发展改革措施、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三) 公司治理、内部管控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 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五)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及效益情况;

(六) 年度业务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七) 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状况及负债损益情况;

(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利润分配情况;

(九) 领导班子及团队建设情况;

(十)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 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三)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业务类型及审计对象,合理确定审计重点。

按照行业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提交的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审计重点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有效利用相关审计监督成果和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制定的审计评价标准及要求对投资项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等进行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归档等四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成立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签发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一)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水平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

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要求,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实施审计项目,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因委托所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原则上由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承担。

(二) 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内部审计机构确定,负责组织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现场实施和报告编制工作。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一名人员为审计联络人,督促指导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流程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三) 根据对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情况,审计组应明确审计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合理编制审计方案。

(四) 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场会、实施现场审计、离场前的审计情况沟通。

(一)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应宣读审计通知,通报审计目标、

审计内容、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纪律等,听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汇报。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人员应于现场审计前向审计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二) 审计组应依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对需要被审计单位核实确认的事项,审计组按规定制作审计确认单,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后,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后妥善应对处理。

(三)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组织召开离场会,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的总体情况、审计评价结果、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等交换意见。

实行报送审计的,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资料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审批与送达(或提交)。

(一) 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按照内部审计机构规定程序审查后,形成初稿提交被审计单位

初步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附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意见后反馈审计组。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研究、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议后,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经济责任审计中,由被审计单位将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汇总或单独反馈。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经内部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上报稿。 审计组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人员的意见。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议确定;确有需要,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提请本单位分管领导审议确定。

(三) 审计报告报批与送达(或提交)。审计报告上报

稿报经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按照内部规定程

序送达(或提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按照本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归档。

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相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与审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对审计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评价结果、审计报告和审计档案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与质量控制。

第五章 问题整改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牵头组织问题整改工作,将审计单位、外部监督牵头配合单位的整改要求及建议传递至整改主体责任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被审计单位上一级单位为问题整改督导单位。

第三十二条 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整改(管理)建议,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每项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明确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标志、整改时限、责任人等内容,积极推动整改。

(一) 问题原因分析应深入、准确、到位,找核心、抓源头。

(二) 整改措施应有针对性,从深层次根源上解决问题,既解决既有问题,又防止屡查屡犯。

(三) 整改完成标志应明确具体可行,目标可量化、结果可核验。

(四) 整改时限应合理、明确,既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同时满足监督单位要求,促进问题快改真改实改。

(五) 为将整改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按照问题类型和职责分工,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确定具体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人原则上应为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及以上级别人员。

整改措施一般不进行调减处理,整改时限一般不进行延期调整。确因客观因素影响需调整的,需经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对于已形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应建章立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三十三条 问题整改类型包括立行立改、短期整改、持续整改三类。

(一) “立行立改”类问题,是指在发现问题后,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并完成整改的问题。

(二) “短期整改”类问题,是指在发现问题后,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并尽快整改,最迟在监督报告或整

改通知送达后1年内完成整改的问题。

(三) “持续整改”类问题,是指在发现问题后,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有序启动并持续推进整改,确需在监督报告或整改通知送达后1年以上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

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应立行立改。监督发现问题原则上均应列为立行立改类问题。结合内外部实际情况,在6个月内确实无法完成整改的,可列为短期整改类问题;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场环境、外部配合等客观因素影响,对具体进展、整改效果、完成时间无法掌控的,可列为持续整改类问题。

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监督单位监督报告或整改通知送达后3年。对于确实难以确定整改时限的问题,在首次确定整改时限时,可暂定为监督报告或整改通知送达后3年,后续根据整改进展等因素进行调整。

针对持续整改类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阶段性整改措施,能启动的要立即启动,暂时不能启动的要按时按计划有序推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性目标,在整改计划完成时间前完成问题整改。

第三十四条 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应按工作分工,配合落实整改各项任务安排。

第三十五条 被监督单位应于审计报告或整改通知送

达后6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单位报送整改报告,并提交相关整改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监督单位负责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审核认定、评价验收工作。

监督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整改报告3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轮整改评价,对照问题整改要求,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核整改措施与整改要求是否吻合、对应,整改完成标志是否准确、清晰,整改时限设置是否现实、合理,整改工作内容表述是否符合逻辑、客观全面,证明材料是否相关、有效、完整。

第三十七条 整改状态包括已整改、整改中、未整改。

(一) 已整改是指整改措施已执行完毕,且整改完成标志已经实现。

(二) 整改中是指整改措施已实施,但整改完成标志尚未实现。

(三) 未整改是指整改措施未制定或未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

(一) 按照整改方案执行全部整改措施,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预期成效已达成的。

具体包括制定或修订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并正式印发;调整、纠正问题金额或数量,已在报表体现;涉诉事项裁判结果已下达并执行完毕;问责事项已按照相关制度规定

或上级组织要求完成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 采取加强管理、优化流程、提升效能等具体措施,

举一反三,切断问题根源,达到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预期成效的。

第三十九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整改中:

(一) 已制定整改方案,目前正在推进实施中,或者具体整改措施未到实施期限的。

(二) 已实施整改措施,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认为已完成整改,但缺少有效证明材料证明预期成效已达成的。

(三) 其他不宜认定为已整改的问题。

第四十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一) 截至整改计划完成时间,未实施整改措施,或者缺少证明材料证明整改措施已实施的。

(二) 中断、终止原整改措施,但未制定新的整改方案或未实施其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首轮整改审核认定为需继续整改的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持续推进整改工作,直至完成整改通过审核验收。上级督导单位应持续跟踪督导,促进问题整改。

整改责任主体单位应注重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将问题整改与改进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优化经营管理流程,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于每年三季度组织开展问题

整改跟踪专项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牵头组织实施。对完成整改通过验收评价的问题,在台账中予以销号。

第六章 成果运用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追责的,按照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问责追责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人员任免、业绩考核、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为改进完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合理利用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监督成果,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七章 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配合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一) 提供办公场地、网络通信设施等必要工作条件,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 指定企业负责人及专门机构或专门负责人联系协调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三) 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资料,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四) 按要求安排人员接受询问、访谈,配合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盘点等,联系协调股东方、所属机构、外部合作单位配合延伸审计、调查取证等;

(五) 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第八章 相关责任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未勤勉尽责,致使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二) 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三) 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四) 擅自对外披露审计中的工作秘密;

(五) 违规报销费用及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 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及不适当行为。

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 问题明显应立行整改,无故拖延不整改;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 报复审计人员;

(六) 其他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控股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或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国投资本〔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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