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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银鸽: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的《决定书》【(2021)豫11破2号】,漯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况

漯河中院《决定书》【(2021)豫11破2号】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3月23日,本院根据北京华新盛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本院采取竞争的方式指定管理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本次指定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债务人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的债权人将根据经漯河中院裁定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重整计划获批,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化解破产清算风险,推动公司走向可持续发展道路。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鉴于该等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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