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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银鸽: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一)关于北京宇轩天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与北京宇轩天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轩天欣”)产生债务纠纷,宇轩天欣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致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关资产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6)。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8278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银鸽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轩天欣偿还借款本金

28,830,000元;

2、被告银鸽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轩天欣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

3,580,3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罚息;

3、被告银鸽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轩天欣支付律师费480,000元;

4、被告银鸽集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宇轩天欣支付保全费5000元;

5、驳回原告宇轩天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关于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公司(被申请人一)拖欠普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国际”或“申请人”)货款,普天国际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追加被申

请人二黄山市世纪园总部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顾琦、被申请人四李雨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近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22号】,仲裁庭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78,768,053.39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乙二醇货而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00,

291,815.35元,以及因逾期支付纸浆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3、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

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415,296元;

4、第二被申请人就上述第1、2、3项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所负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5、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第二被申请人90%股权的折价、拍卖

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负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申请人对第四被申请人质押给申请人的第二被申请人10%股权的折价、拍卖

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3项裁决中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负债务的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8,598,477元,全部由四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笔仲裁

费已由申请人预缴,因此,四被申请入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8,598,477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本案仲费;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关于河南省尖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买卖合同纠纷,河南省尖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兵科技”)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近日,公司收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豫1104民初292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尖兵科技货款243,213元;

2、驳回尖兵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关于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借款合同纠纷,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5)。

诉讼之后,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又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之后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辽08民初277号】并作出如下裁定:冻结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6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辽08民初277号】,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鑫科技(营

口)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2、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利息;

3、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鑫科技(营

口)有限公司律师费417000元;

4、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利息按照年利率15.6%计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四川银

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股份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7、驳回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公司就该案已向法院提起上诉。

(五)关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案件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河

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93、临2020-125)。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1279号之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1、评估、拍卖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与

中山路交叉口东南角21幢产权证号为20170016250房产、位于漯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与中山路交口东南角产权证号为2015004581房产、位于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与燕山路交又口产权证号为2015002960、2015002912、2015002910、2015002911房产、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9号2幢7-17、7-27、7-28、7-29、7-30、7-31、7-32产权证号为渝(2016)九龙坡不动产权证第000709487、000710290、000710417、000710457、000710605、000710677、000710719房产;

2、评估、拍卖公司持有的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53635.68万元股权。

(六)关于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案件

因借款合同纠纷,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漯河银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近日,公司收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豫1104民初89号、(2021)豫1104民初91号、(2021)豫1104民初93号、(2021)豫1104民初94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借款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

2、如果公司及上述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清偿上述务,原告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豫(2018)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957号地及抵押时士地上的建筑物、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6235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地使权、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6243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固内的土地使用权、豫(2017)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6247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961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地使用权、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权第0010963号房产及房产占用范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享有优先受偿。

(七)关于南京天星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买卖合同纠纷,南京天星泰贸易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诉讼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及子公司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与南京天星泰贸易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近日,公司收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豫1104执734号】,因上述调解协议尚未执行,南京天星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拍卖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旺旺家园小区3#楼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经济开发区字号第20090000163、20090000169、20090000170、20090000171、20090000175的房产。

(八)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4、临2021-018)。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1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2020)豫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胡志芳、孟飞对上述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鳌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曹妃甸能源有限公司、胡志芳、孟飞清偿完毕后,有权向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2、维持(2020)豫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就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151353449股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变更(2020)豫0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98000000元、利息63534128元、复利;

4、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不能将本判决第三项确定款项在限定的期限内

偿还,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第三项限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偿还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以及罚息。

(九)关于颜丽的案件

根据民事起诉状显示,颜丽为顾琦先生配偶,因涉及翟威借款事项,顾琦先生名下房产被法院查封,颜丽女士作为案外人对公司及相关方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二〇二一年三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豫01民初29号】,驳回颜丽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颜丽承担。

因颜丽对判决有异议,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诉讼事项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50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颜丽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部分案件尚未执行,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发布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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