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展期的预案》及相关资料,认为:
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华海”)的控股子公司,中船华海持有江南德瑞斯股权比例合计为70%,中船华海于2018年11月通过光大银行上海控江支行向江南德瑞斯提供30,000.00万元的委托贷款,现结合江南德瑞斯资金实际,中船华海拟对上述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根据《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19年8月29日